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泽E鑫两全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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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泽E鑫两全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和十五年五种,投
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
和月交两种,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和五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
变更。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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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
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
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