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悦享安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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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基本特征
1.交费方式:一次性付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2.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身故保险金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重度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
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且确诊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
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的120%(不包括其附
重度疾病保险金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确诊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
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
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的120%(不包括其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确诊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10.31、10.35以及10.88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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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10.36、10.70、10.81、10.82、10.84、10.98、
10.105、10.108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