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倍享宝两全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倍享宝两全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以给付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
交费年度数为准。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
后所得到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比例
0周岁至17周岁100%
18周岁至40周岁160%
41周岁至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生存,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
生存保险金。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与恢复”、“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
性别错误的处理”内容。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
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分为11年和15年2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年交。
◆0周岁至60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3年交、5年交。
◆61周岁至6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
1、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
2、现金价值权益:退保金(现金价值)、保单贷款、自动垫交、减额交清。
【等待期】
本合同无等待期。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二、利益演示
安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