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备案资料项目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提交原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以及资料(一)、(四)(七)(九),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6.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制剂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七)其他。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二、备案资料项目说明
(一)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制定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并阐述命名依据,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制剂名应避免“同方异名”和“同名异方”。
2.备案医疗机构应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制剂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二)立题目的和依据以及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1.立题目的和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理论依据等。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中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和预后。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功能主治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简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临床作用特点,存在的主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简述申报品种的理论依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如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依从性等方面的特点。简述该品种国内是否有研究报道,是否有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等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
2.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提供:
应提交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标准收载情况,临床使用情况等,证明备案制剂不属于市场供应的品种及该品种其他的剂型。
(三)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应提供注册证复印件,药包材注册证过期或未取得注册证的还应提供该品种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获取登记号的查询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当与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一致。
5.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注册时已提供的研究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仅需提供证明性文件、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及经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详细的配制工艺及质量标准的复印件。制剂处方及配制工艺应与原注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