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
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确保科技成
果转化政策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最新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加强组织与实施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直观反映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效率和技术要素市场活跃程度,是我国技术市场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
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按照依法认定、规则统一、客观
准确的原则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科技部火炬中心
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担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依法对全国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全国技术市场年
度、季度数据分析和监测,定期对地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
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统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
督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向“全国技术
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为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
团体,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
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分类;核定技术交易额;
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四)技术合同登记主体
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为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
织。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
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
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与登记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流程,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
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
(一)注册登记流程
1.实名认证:登记主体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官
网(网址)进行用户实名认证。
2.注册信息: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
系统”(网址/admin/login)完
善注册信息,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技术
合同。
3.材料上传: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
系统”上传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
仍使用地方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的地区,其登记主体
在所属地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内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认定登记要求
1.一般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
有效期内合同,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
同书(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
范文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文档。采用其
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
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
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
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
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
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2.技术合同分类: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
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技术合同
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
①委托开发合同
②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