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出借权RLR(PublicLendingRight)
的正解与误解
2PLR制度始于1940年代,已存在这世界七十多年之久,亦有多达三十多个国家实施,这项事实让许多国家每当论及图书馆事业与作者或出版界关系议题时,除非对此制度漠然,否则常无法回避而成为争议话题。
3公共出借权
(PublicLendingRight)「公共出借权」之「出借」意指将图书资料借出图书馆范围之外使用,然而某些已实施PLR制度国家,「出借」之意义也可解释为图书资料在图书馆内的使用,支持「出借」不应排除图书馆馆内使用行为。「公共出借权」其同义词多种,如:在北欧称为「图书馆补偿金」(LibraryCompensation),其他同义词包括「图书馆出借权」(LibraryLendingRight)、「图书馆使用费」(Libraryroyalties)、作家出借权(Author’sLendingRight)、作家补偿金、图书馆借阅权、公共借阅权、图书馆使用权利金等。
4PLR欧盟設計欧盟于1992年11月通过出租及借阅权指令(Directive),要求所属会员国须于1994年7月1日前,就著作人或出版商公共借阅权予以立法;或至少须对图书馆出借书籍补偿著作人/出版商之损失。但是该指令亦同意某些图书馆(教育机构所属图书馆),可以不适用于该指令规范。
5PLR馆内借阅实施设计瑞典曾针对图书馆馆藏的馆内使用部分进行补偿,其方式是以各公共图书馆或学校图书馆之外借次数总和与固定系数(1993年是1.01;1997年是1.02)相乘,推算出图书馆馆内使用所产生的阅读次数。
资料来源:曾玲莉,「省内出版社人员与公共图书馆人员对公共出借权之认知与意见调查研究」,(淡江大学硕士论文:民90),页17及同注24,页274。
6我省環境面过去数年,部分我省出版业者对于图书馆的低价采购政策以及图书寄存作业有所微词,在担心「出版大崩坏」的不景气年代里,屡于立法委员举办之公听会、2000年出版高峰论坛、记者访问等多种场合,表达了对图书馆与出版主管机构的不满。其间或有事实,但存在更多的是:图书馆与出版界沟通与认知上的落差。
7影响2008年4月我省出版界若干资深业者终于首次将所谓「公阅版」的概念披露于媒体,其内容为:「联经出版公司发行人林载爵、大块文化公司董事长郝明义、远流出版公司董事长王荣文一致认为,政府必须增加图书采购预算,不要再带头砍杀业者的折扣,而是套用影音产品的「公播版」概念,以「公阅版」价格采购图书,甚至可以比照欧美国家作法,公家图书馆根据每本书的借阅次数,每出借一次,就反馈固定比例的金额给出版社,对出版界将会助益很大。」。
8影响此番倡议进而由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公会于2008年8月27日复召开「数位出版定价机制研讨会」,会中提出我省出版之电子书计价原则,达成结论:「如何推动纸本公阅价,以保障公会成员权益,为公会责无旁贷工作要点之一。…
9影响「….我省出版品的价格应做合理调升,在未调升前,应该在纸本销售给图书馆或者公共服务区块时,建议以「公阅价」的概念来因应公众使用的市场;而电子书更应该是纸本乘以一建议倍数价格(公阅价)X电子书倍数,方是电子书实际上合理价格。」
10出版商業公会态度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公会认为:因为我省纸本定价远低于西文纸本书价,故电子书需乘以公阅价格外。西文纸本书价远高于中文纸本书价,而西文电子书又是基于高单价的精装纸本定价上进行倍数计价。换言之,中文电子书定价若单以纸本定价乘以电子书倍数,其结果亦无法与西文电子书定价比较。所以如何推动纸本公阅价,以保障公会成员权益,为公会责无旁贷工作要点之一。
11出版商業公会态度我省出版品的价格应做合理调升,在未调升前,应该在纸本销售给图书馆或者公共服务区块时,建议以「公阅价」的概念来因应公众使用的市场。而电子书更应该是纸本乘以一建议倍数价格(公阅价)X电子书倍数,方是电子书实际上合理价格。建议一般书类的电子书倍数应在3倍至4倍之间,专业的学术性电子书倍数则应该为6倍至8倍。
12出版商業公会态度建议电子书计价之方式应为:纸本价X公阅(倍数)X电子书倍数=电子书定价其中公阅倍数建议2-3倍电子书倍数:一般类建议3-4倍、专业类建议6-8倍
13检讨图书馆之图书出版品「公阅版」之发想,源自于图书出版界的困境与需求,身为图书「代理供应者」角色的图书馆势必无法置身事外,更何况图书馆被定位为「公阅版」买单的主要假想对象。「公阅版」合理与否?无疑地将是相当引起争论之事件。
14检讨「公阅版」与国外若干地区所实施的「公共出借权」制度,在精神上有几分的相似,它们同样是在补偿著作权拥有者因图书馆免费借阅制度所造成的损失,但「公共出借权」之实施,通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