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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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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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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论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

【摘要】随着电子设备的小型化与录音与拍摄功能的开发,偷拍现象已经非常容易实现。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诉讼当事人就提供一些偷拍偷录材料作为证据使用。那么,这种证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议庭应当如何来认定该证据?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并不一致,导致诉讼结果并不令人信服。这些都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偷拍偷录,证据,效力

引言

当前我国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治国方略,其中“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公正司法层面上,实现“公正”归根到底就是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些偷拍偷录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在认定这些证据的效力时并不一致,这就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的不一致,这对实现司法公正是不利的。那么,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究竟如何,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包括了“视听资料”,可见“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民诉法》第71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显示:视听证据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视听证据不管来源如何,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认定

关于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这类证据从取证来源上是非法获得的,不管其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都不应当采信;一种观点认为在案件审理中,这类证据往往能够帮助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缺少了这类证据的支持,不利于查明案情,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不符。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依据《民诉法》第71条认定其效力。虽然两种观点各有千秋,但是笔者更加认同第一种观点。下面从取证手段、法律依据与立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偷拍偷录证据的取证手段不合法

当前出现的偷拍偷录证据,更多的集中在“婚外情”、“民间借贷”等方面。尤其是很多的证据涉及到

试想,如果认可了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那么,在人与人相处中,必然要处处设防、事事小心,因为一不小心,就很可能被别人拍摄或者录音。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实现“诚信友爱”谈何容易?我们的和谐社会构建的理想怎么去实现?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也不应当予以认定。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借助手机等设备基本上实现了随时随地拍摄、录音。但是自由与权利都是相对的,我们在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能以侵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偷拍偷录证据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此类证据,为了统一认定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偷拍偷录证据的无效性,为全国各级法院提供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

参考文献:

[1]岳军要.偷拍偷录视听资料在维权中的证据作用.《管理工程师》2012年第01期

[2]扈芳琼.论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3期

[3]仇慎齐.从隐私权的角度看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法律适用》2009年第01期

[4]刘晓亮.离婚中偷拍偷录能作为诉讼证据吗.《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