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项目七纳税实务7.3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05目录CONTENTS02030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0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06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PART01PART02PART03PART04(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PART01PART02PART03PART04(3)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PART01PART02PART03PART04(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PART01PART02PART03PART04(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9)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10)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PART01PART02PART03PART04(1)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PART01PART02PART03PART04(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PART01PART02PART03PART04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