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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3年版)
六、安全管理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
安全管理体系
1.1
目标责任管理
1.1.1
未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第3.1.1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3.1.1条、第3.1.2条、第3.1.5条
3.1.1目标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目标,并纳入单位总体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应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落实。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3.1.1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3.1.2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5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单位
1.1.2
未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未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3.3.1条、第3.3.3条、第3.3.4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1项目法人应制订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建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3.3.3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考核。
3.3.4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单位
1.1.3
未全面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3.2.1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2.1各参建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值、保证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保证措施应力求量化,便于实施与考核。
3.2.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4勘察、设计等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5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控制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单位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1.2.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4.1.1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