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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3.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计划和进度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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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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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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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3年版)

三、计划和进度管理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

计划下达(预算资金)

1.1

计划申报和下达

1.1.1

超概算、超范围下达投资计划(资金预算)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地方计划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1.1.2

重复申报(下达)投资计划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第三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三条;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三条

第三条(八)严格项目申报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规范审批程序,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并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地方计划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1.1.3

下达投资计划无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七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二条;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9〕60号)第七条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七条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地方计划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1.2

计划转下达

1.2.1

投资计划转(分解)下达不及时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第十一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六条;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9〕60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

第十六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收到下达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中央资金、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县,资金分解时应向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计划主管部门

1.2.2

投资计划未分解或未足额转下达

《关于切实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水规计〔2012〕416号)第三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八条;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