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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3年版)
二、建设管理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
项目法人责任制
1.1
项目法人组建
1.1.1
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二条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条(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项目主管部门
1.2
组织机构和职责
1.2.1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
第四条(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
1.2.2
项目法人人员配备不合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4.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
1.2.3
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二条
第二条……(七)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
1.3
管理制度
1.3.1
未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等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五条
第五条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十四)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