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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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3年版)
一、前期与设计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
审批程序和设计资格
1.1
审批程序
1.1.1
初步设计投资超过可研批复投资10%以上未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二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第十条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法人
审批单位
1.1.2
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单位
1.2
设计资格
1.2.1
勘察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八条
第八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法人
1.2.2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法人
2
设计文件编制和设计服务
2.1
基本资料收集
2.1.1
水文资料不满足相应阶段的深度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T278—2020)第2章、第5章;
《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