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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附件
附件4
松柏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松柏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现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段的范围:包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15649号,见附件1)红线范围内的松柏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包括两类:(1)老旧小区、农民公寓:涉及广园中路85、87、89、91、93、95号,机场路30、32、34、50、52、54、56、74、76、92、94、102、104、106、108、110、114、116号,松柏大街6、14、14-2号,松柏新村大街14号之一,松柏新村独立1号,松柏中街73、75、77、79号,松柏东街1、1-1、1-2、1-3、3号、松柏北街1、3、5、7、9、11、13、15号,松柏新村七巷15号;兴泰路2、4、6、8、10、12、14号,松柏中街6、8、29、31、33、37、39、41、43、45、49、55、57、61、63、65、67、69、71号,松柏北街83、89、91、93号、松柏东街13号、机场路82号等,以及上述地址的其他附属设施房屋。(2)村改居独栋村居(地址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松柏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附件2),以及上述地址的其他附属设施房屋。房屋类型最终以征收补偿联审认定为准;地址如有遗漏,以本次《征收决定》征收范围红线(附件3)测量数据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教育用地、居住用地(安置)等。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4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本方案的补偿对象: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
(三)历史用房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补偿的使用人。
三、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或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1.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其中一种方式。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依法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本次征收补偿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指导价、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等,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被征收人可以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