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
验证大纲(试行)
1、通用要求
1.1一般规定
1.1.1本大纲所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是指从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资质类别检测的人员。
1.1.2检测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可分为检测技术管理人员与检测操作人员两个类别。
检测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批准人员和审核人员。
检测操作人员是指从事检测、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的人员。
两类人员的技术能力均应满足其所在机构的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
技术负责人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应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方法、技术标准,熟悉检测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化学试剂的用途,能指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技术应用和技能操作,同时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质量负责人是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应熟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政策法规、标准,掌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等,同时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报告批准人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的批准签发者,具备对检测报告全文特别是结论进行判定的能力。
报告审核人应对检测数据的可靠性进行判别,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具备对检测报告全文特别是结论进行审核的能力。
1.1.3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理论知识:
(1)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知识;
(2)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术语、质量管理体系及法定计量单位等知识;
(4)熟悉数理统计理论、数据处理与误差分析、数值修约方法等知识;
(5)掌握所在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6)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1.1.4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实操能力:
(1)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熟悉试件的制备、养护及检测条件;
(3)掌握所在岗位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使用;
(4)掌握所在岗位主要检测参数的检测步骤、过程现象及结果判定;
(5)掌握处理检测数据的方法和编制检测报告。
1.1.5不同岗位的检测人员应具备了解、熟悉和掌握相应检测参数、检测标准、检测设备等技术能力。
1.2资格要求
1.2.1.资格要求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对检测人员的要求执行。
1.2.2.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检测业务培训及实训,并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验证。
1.3其他
1.3.1职业道德准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遵守检测机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3)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独立出具检测数据、结果,不受任何因素影响干扰其技术判断,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4)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应出现以下可能影响诚实性的行为:
1)提供虚假的有关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称、经历、培训及诚信记录等)证明材料;
2)冒名顶替其他人员实施检测活动,接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检测任务;
3)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5)遵循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应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公正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职业道德的行为:
1)参与委托方或受检单位产品的生产、经销、推销、推荐、监制或兼职参与生产经营等活动;
2)参与委托方或受检单位的庆典、宴请、旅游、学习、考察等活动,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赞助、礼金、礼品;
3)私自收取委托方或受检单位的加班费、加急费、服务费;
4)由委托方或受检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从委托方或受检单位谋取其他私利。
(6)遵循客观保密的原则,不应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客观性、保密性、公平竞争的行为:
1)在检测活动中发现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泄露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3)擅自对外发布检测数据、结果;
4)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以贬损、诋毁或损害其他检测机构的名誉和利益。
(7)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检测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8)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2其他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中对检测人员执业有特殊要求的,并应从其规定要求。
2、专项要求
2.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
1、水泥检测
(一)必备检测参数及相关标准
1、必备检测参数: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氯离子含量
2、涉及的相关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