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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3年版)
五、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与行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
管理体系
1.1
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
1.1.1
项目法人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项目法人
1.1.2
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施工单位
1.1.3
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转包、违法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三条、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1.2
质量管理制度
1.2.1
项目法人未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或未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五条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第五条(十四)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项目法人
1.2.2
未建立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4.3.1条
4.3.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监理单位
1.2.3
未建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