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
理论渊源
-法律标准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立改废所依照的原理
西措施律“平等标准”
自然法学中有关自然正义的学说
19西欧有关改革的立法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
-专指历史上产生某法律标准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英国税法必须通过国会
英国12大宪章运动,开创先例
文化渊源
(文学渊源)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的法学卷和统编的各法学学科的教材
文献渊源
法律文献的原始统计、综述和汇编
古罗马法
古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本质渊源
法的本质的根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神学家们:法的本质归于上帝的意志
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效力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具备法律效力的体现形式
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渊源”的解释:
立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
(主张将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司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的渊源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
其与法的效力直接联系
-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也许成为法的渊源
-这是立法或司法的必然要求
-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只有两种情况:(1)被废除或被修改(2)业已失效而成为法律历史文献
-产生法的效力的原因:
(1)老式的影响(2)心理原因的促成(3)习惯势力的约束等
-最核心的原因:国家的强制力。
(没有国家的强制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是极难使用和执行的)
-最根本的原因:对法律的信奉
(人们自觉遵守是法的合用和执行的最佳选择,但这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是极难做到的。对法的信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包括法律之上、法律至威、法律至圣和法律至信等理念的形成,也包括法律素质、法律思维的培养)
(就当今的中国而言,引导人们树立法律信奉是党和政府必须抓紧抓好的一件大事)
现行的法律文献须有一定的法律体现形式
-详细名称因各国国情和文献等级的不一样或效力范围的差异而有所不一样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称之为“法”
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献,称”法规“(条例、要求)
(成文法国家)
-不成文法国家,对法律文本的一般均叫“法“,不成文的一般称为”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
-总之,法律文献的内容与形式是统一的,凡是有法律文本的法,都有一定的体现形式。这是法的渊源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1、法的渊源表白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2、法的渊源反应国家权利配备的情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更正立法体制的完善和搞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通过度析各类法源使用的范围和效力等级,能够消除他们之间的冲突,达成各种法律友好统一
4、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献
规范性法律文献: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利范围,一句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力义务为重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般有如下特性:
规范性
要求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
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着予以制裁
公开性
公之于众,告诉人们那些行为能够做、哪些行为应当做、哪些行为严禁做
一般性
法不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均合用;不是合用一次,而是能够重复合用。
当然,规范性法律文献还因制定机关,法律文献的登记的不一样,在合用范围上有一定区分。地方性法规仅能适合用于本行政区内。
2、非规范性法律文献
各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献的总称,同规范性法律文献相比,有一下特点:
是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期间内而制定的法律文献,并不针对一般事物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合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具备复杂性。
一般分为如下几类:
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使用方法律是对详细案件所做的司法解释等(在法定范围内具备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民政机关的结婚证和离婚证等(它们对特定的人和事具备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重复合用,因此不能成为法律渊源)
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成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做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如遗嘱、协议等(因为此类法律文献不能就同一事项重复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