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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博士(10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及答案详解(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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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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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博士(10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下列卫星系列不属于我国对地观测卫星的是()。

A.“海洋”

B.“风云”

C.“天绘”

D.“北斗”

【答案】:D

【解析】“海洋”系列卫星为中国自主研制和发射的海洋环境监测卫星,“风云”系列卫星是中国的气象卫星,“天绘”系列卫星是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国土资源普查、地图测绘等科学试验任务的测绘卫星。这三颗卫星都属于对地观测卫星。“北斗”系列卫星属于导航卫星,没有对地观测的功能。

2、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指人类制造的机器所表现出的智能,其最终目标是让机器具备像人脑一样的智能水平。那么,对于人工智能与人的意识之间的关系,理解正确的是()。

A.人工智能将会取代人脑

B.人工智能将会大大超过人脑

C.人工智能将会产生自己的意识

D.人工智能与人的意识有本质的区别

【答案】:D

【解析】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分支,是人类制造的机器所表现出的智能,其目标是使机器达到类似人脑的智能水平,但它与人的意识存在本质区别。意识是人脑特有的机能,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具有目的性、计划性、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等特点。而人工智能只是对人类思维过程的模拟,是按照预设的程序和算法运行,不具有意识所特有的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人工智能不会取代人脑,人脑具有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等独特优势,能够进行复杂的思考、判断、情感体验等,这些是人工智能无法完全模拟和替代的。人工智能也不会大大超过人脑,虽然人工智能在某些特定领域如数据处理速度、存储容量等方面可能具有优势,但在综合的认知、情感、社会交往等方面与人脑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同时,人工智能不会产生自己的意识,它只是人类智能的延伸和拓展,不具备产生意识的物质基础——人脑。所以,人工智能与人的意识有本质的区别。

3、()会议形式适合自由交流,或是用于收集创新想法的会议。

A.口字型

B.教室型

C.圆桌型

D.U字型

【答案】:C

【解析】不同的会议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场景。口字型会议方式一般适用于正式的商务洽谈等,双方相对而坐,有一定的正式感和界限,不太适合自由谈话和收集创意。教室型会议方式主要用于讲座、培训等,参与者面向前方,发言和互动相对受限,也不利于自由交流和收集创意。圆桌型会议方式中,参会人员围坐一圈,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参与交流,氛围较为轻松自由,非常适合自由谈话以及激发成员的创意、共同探讨问题等。U字型会议方式常用于需要一定互动又有一定主次之分的场合,如小型研讨会等,但在自由程度上不如圆桌型。所以适合自由谈话或是收集创意的会议方式是圆桌型。

4、某医药分店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为使其他医药分店引以为戒,医药总公司打算起草一份文件并下发给所辖分店,这份文件应选用的公文文种是()。

A.通报

B.通知

C.公告

D.通告

【答案】:A

【解析】该题目是在考查不同公文文种的适用场景。要准确作答,需明确各公文文种特点及适用范围,并结合题目具体情境判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在本题中,医药总公司要让其他分店以某分店弄虚作假、违规开具发票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件事为戒,属于批评错误并传达重要警示信息,用通报能达到让各分店了解情况、汲取教训的目的。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主要侧重于传达要求执行的事项,而本题重点在于通过案例进行警示,并非传达执行要求,所以不适合用通知。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常是面向更广泛的社会公众,而本题是在医药总公司所辖分店范围内传达信息,范围相对较窄,不适用公告。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强调的是公布需遵守或周知的规定等内容,与本题批评错误、警示的情境不匹配,所以也不合适。综上,应选用的公文文种是通报。

5、王某为餐饮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将自己的营业执照转借他人,该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王某因意外离世。以下选项中可以继续以王某的名义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王某的妻子

B.王某的表哥

C.王某的外甥女

D.王某的被别人收养的女儿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