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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广西河池罗城特聘农机技术指导员的(1人)笔试备考试题含答案详解(综合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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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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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年广西河池罗城特聘农机技术指导员的(1人)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就近执行。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情发给报酬。

A.检查机关

B.政府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判机关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来确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等,并非执行拘役的机关;政府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不负责拘役的执行;审判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而不是执行拘役。所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属于()。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保留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同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而法律上并没有保留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说法。所以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承办公文工作的依据不包括()。

A.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B.部分群众的要求

C.上级领导做出的批示

D.上级领导传授的意图

【答案】:B

【解析】承办公文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是公文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确保了公文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上级领导做出的批示明确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向,是公文承办的重要依据。上级领导传授的意图则为公文工作提供了指导和目标,有助于准确完成工作。而部分群众的要求具有个体性和分散性,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不能作为承办公文工作的依据。公文工作通常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的规定、指示等,以保证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所以承办公文工作的依据不包括部分群众的要求。

4、某单位领导对其下属员工采用了“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方法,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铁的纪律约束员工,实行重奖重罚,他的这种管理思想()。

A.把员工看成经济人

B.把员工看成社会人

C.把员工看成复杂人

D.把员工看成自我实现的人

【答案】:A

【解析】“胡萝卜加大棒”式的管理方法,制定严格管理制度,用铁的纪律控制员工,重奖重罚,这种管理方式是基于员工工作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的假设。其认为员工的行为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管理者通过金钱等物质奖励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同时用严格的纪律和惩罚措施来约束员工的行为。这符合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以一种合乎理性的、精打细算的方式行事,其行为的动机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社会人假设强调人在工作中除了物质利益外,还有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如追求良好的人际关系等;复杂人假设认为人的需要和动机是复杂多变的;自我实现的人假设认为人有追求自我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所以该管理思想是把员工看成经济人。

5、某国有控股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与该公司财务部主管乙(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本公司财物100万元。对甲、乙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

B.按照乙的身份性质定罪

C.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D.按照甲、乙的犯罪性质分别定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关于不同身份主体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各情况。对于身份犯(即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通说,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在本题中,国有控股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甲为国家工作人员,财务部主管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本公司财物100万元。这种情形属于不同身份主体分别利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