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协议
协议编号:龙岩农商银行()行、部授字第号
授信人(甲方):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行(部)
受信人(乙方):企业
乙方向甲方提出授信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信。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标准,经协商一致,于年月
日在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及类别
一、在本协议要求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元整(大写)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元;
(2)贴现:人民币元;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人民币元;
(4)银行保函敞口:人民币元;
(5)其她授信敞口:
。
具体额度以依据本协议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署协议或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人民币业务,包含但不限于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二条授信期间
一、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间为年,即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但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协议约定。
二、甲方有权对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时审查,如出现本协议第六条述明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条授信额度使用
在本协议约定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相对应授信额度,甲方有权依据本身资金情况结合审核乙方经营情况和融资用途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假如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同意申请并按所签协议或协议立刻推行。
二、除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调整。
三、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结欠甲方到期债务(含提前到期债务),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她机构开立任何账户中以任何形式扣款而无须事先取得乙方或其下属企业同意,而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验。
四、因乙方怠于行使期到期债权,对甲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乙方债权,甲方行使代位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实施费、评定费、拍卖费等),由乙方负担。
五、因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甲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方行为。乙方以显著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甲方造成损害,甲方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方行为。甲方行使撤销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实施费、评定费、拍卖费等),由乙方负担。
六、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吞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以维护债权安全。
七、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资金回笼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借款。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各项额度具体情况和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资产情况进行检验和监督。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在甲方开立甲方要求账户,本协议书要求授信额度项下融资所产生结算业务,均须返还该账户。
二、对于授信资金使用,应符正当律要求和协议或协议约定。
三、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时报送真实财务报表及全部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四、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她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吞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法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
六、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名称、住所地、营业地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