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恶性肿瘤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恶性肿瘤团体医疗保险合同。“条
款”是指平安附加恶性肿瘤团体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
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对其治疗恶性肿瘤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当
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
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
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
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说明:
(1)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
给付该项医疗保险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但在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2.3补偿原则”、“2.4免赔额”、“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
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3医院”、“8.4恶性肿瘤——重度”、“8.5恶性肿瘤——轻度”、
“8.9合理医疗费用”。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
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保险责任”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现金价值=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
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扣
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父母、配
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参保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监管规
定以及本公司的要求。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主险,并经我
们同意,交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