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XX景区游览须知(2025年).docx
文件大小:23.98 KB
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6-06
总字数:约1.04千字
文档摘要

第PAGE5页共NUMPAGES10页

XX景区

游览须知

游客朋友们:

欢迎您来到XX风景名胜区观光旅游。为确保您和他人的安全,维护好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请您自觉遵守《XX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做到文明游览。

一、请不要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违反规定牵领犬只进入景区并能提供犬牌和有效证明的,对牵领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暂扣犬只,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

二、请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进入景区。

不要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请不要在景区禁车区内骑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和滑板车。

除工作车外,其他车辆未经景区允许不得进入禁车区域。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按停车位指定方向停放整齐。未按规定停放的,一律锁车。对擅自驶入禁车区域的车辆,一律从重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请不要损坏园林景观和公共设施,不要翻越、倚靠围栏、攀登山石。

不要搭帐篷、挂吊床、攀折花木、践踏草坪、采挖植物、攀爬及损坏树木。损毁树木或者移动景区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必须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请不要在湖中嬉水、洗物、钓鱼、捕鱼、游泳、滑冰。

不要随地吐痰、便溺、赤背、乱丢垃圾,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牵绳挂物、摆摊设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景区内乱扔垃圾的,必须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六、请不要在景区内开山、采石、取土、葬坟、立碑,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

违反规定者必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请不要行乞、随意躺卧、露宿,不能非法导游、无照经商、私设摊点、追逐游客宣传、咨询及兜售物品。未经景区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电影、电视、广告、婚纱、艺术写真、教学等拍摄活动。

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的,可处1000元罚款;

八、未经景区许可,不得擅自集会、开展活动、设置广告、粘贴标语、散发宣传品、悬挂横幅、举旗。

未经审核,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