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在带给人们便捷?丰富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同时,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交易过程的无纸化、支付手段的电子化、交易空间的无地域化等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也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另一方面,在现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法制背景下,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及目前的电子商务环境进行了解,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概念
电子商务,英文是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技术平台,为传统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无比宽阔的发展空间,其突出的优越性是传统媒介手段根本无法比拟的,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务交易的电子化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全天候24小时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互联网使得传统的空间概念发生变化,出现了有别于实际地理空间的虚拟空间或者虚拟社会,处于世界任何角落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建立虚拟社区、虚拟公司、虚拟政府、虚拟商场、虚拟大学或者虚拟研究等,以达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智力共享等。
2、商务交易的全球化
电子商务所是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互联网跨越国界,穿越时空,无论身处何地,无论白天与黑夜,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登录任何国家、地域的网站进行交易。
3、商务机会的平等性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商务交易的便捷性
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商务信息的畅通性
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
3.消费者退换货问题
消费者能否退换货涉及其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一方面让消费者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品退换货保证,既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没有机会检验商品,从而做出错误购买决定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经营者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消费者退换货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在数字化商品面前就遭遇了尴尬。数字化商品一般包括音乐CD、影视DVD、软件、电子书籍等,这些都是通过线上传递的方式交易,并且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前,大多有浏览其内容或使用试用版本的机会。但是,若根据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消费者在通过上传递的方式购买了数字化商品之后,又提出退货的要求,则很可能产生对商家不公平的情形。因为商家无法判断消费者在退还商品之前,是否已经保留了复制品,而消费者保存复制品的可能性又非常大。此外,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在商品送货上门之后,相应的配送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或存在没有揭示过的新特点,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等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导致一些无法爱过的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能否提出退货的要求,是否会被视为违约等等。因此,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是一个重新审视的问题。
4.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任何一个供销链出现问题,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货物受损时,各方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