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证法”的一点教学困惑与释疑
刘兰梅王峰
一、问题提出
选修2-2介绍了“反证法”,此节内容在初中阶段学生也学过,故师生对反证法的证题三步骤已耳熟能详:(1)反设:即假设待证的结论不成立,也就肯定了原结论的反面;(2)归谬:把反设作为条件加到题设中去,通过一系列逻辑推理最终得到矛盾;(3)结论:由所得矛盾说明原命题成立.“反证法”的结构程式是:欲证“若P则Q”,先假设非Q成立,然后由非Q及已知条件B1B2B3…Bn,与“公理、定理、定义、公式、法则及已知条件等”之一矛盾矛盾律“若P则Q”为假排中律“若P则Q”为真.
由此看出,反证法的证题依据是根据逻辑性中的排中律与矛盾律,通过“否定命题结论的反面,从而知原命题的结论正確”,其实质上是驳倒结论的反面,从而反衬出原命题的结论正确,故称反证法属于间接证法.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一直有个困惑,那就是在运用反证法处理问题中,从“反设(假设结论的否定正确)”出发进行推理论证,导出矛盾,此时我们就说“反设”错误,究竟为何呢?即由“矛盾”怎么就知道一定是由于“反设”造成的呢?其依据的原理是什么?有的教师认为反证法实质上是改正原问题的逆否问题,但反证法证题过程中时,从两个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显然不是证原问题的逆否问题,故知反证法的本质是改证其逆否命题的说法不完全正确,那么由“矛盾断定反设错误”这一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二、问题解决
众所周知,在运用反证法处理问题时,出现的矛盾的情形概括起来无外乎三种情况:一是与数学知识或常识性知识矛盾;二是与题设条件矛盾;三是自相矛盾.事实上,由于出现矛盾的情形不同,则其由“矛盾”断定“‘假设是错误的”的原理也有所不同,要因“法”而已,下面就根据“矛盾”这三种情形诠释一下它们判断“反设错误”的依据.
(1)当所证的命题是一个“简单命题时”时,这样的命题若用反证法论证时,出现的就是与“常识性知识或题设条件”的矛盾.这种情况的逻辑基础是原命题与其逆否命题的等价性.
案例1证明2,3,5不可能成等差数列.
证明:假设2,3,5成等差数列,则23=2+5,两边平方得,12=(2+5)2,即证5=25,只要证25=40,这与25≠40矛盾,故假设错误,所以2,3,5不可能成等差数列.由此看出,此题的完整表达应该是:“若25≠40,则2,3,5不可能成等差数列”,而反证法的证明过程体现的是命题“若2,3,5成等差数列,则25=40”的证明,由于“若2,3,5成等差数列,则25=40”是假命题,根据原命题与其能否命题同真假,故知“若25≠40,则2,3,5不可能成等差数列”是真命题.
值得一提的是,当论证的命题就是一个简单命题时,其成立的前提可能是一个常识性结论,没有写出,需要我们仔细辨认,才能发现,本例中“25≠40”就是“2,3,5不可能成等差数列”成立的条件.
案例2ΔABC的三边a,b,c的倒数成等差数列,求证Bπ/2.
证明:假设Bπ/2不成立,即B≥π/2,则B是ΔABC的最大内角,因此ba,bc(在同一个三角形中,大角对大边),从而1/a+1/c1/b+1/b=2/b,所以1/a,1/b,1/c不成等差数列,这与“a,b,c的倒数成等差数列”矛盾,故假设错误,所以Bπ/2.显然,此例反证法证的就是“ΔABC的三边a,b,c的倒数成等差数列,求证Bπ/2.”的逆否命题.
(2)当所证明的命题是“若‘p且q,则r”时,这种形式的命题若用反证法论证时,我们常常论证命题“r且pq”或“r且qp”成立,其推理模式是逻辑学中的反三段论,反三段论的前提“如果p且q,那么r”,可以看作一个三段论,反三段论的结论是“如果p并且非r,那么非q”可以看作是把该三段论的一个前提加以否定,结论也加以否定,并且也调换它们的位置而成.反三段论不但前提蕴含结论,而且结论也蕴含前提,也就是说,前提与结论是等值的.
反三段论的形式是:如果p且q,那么r,所以如果(p并且非r),那么非q.(或如果(q并且非r),那么非p).这个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可以这样来解释:如果同时具备p,q两个条件,那么就必然出现结果r;当条件p已经具备而结果r没出现时.就可以推断另一条件q没有具备.如零点存在性定理:若函数f(x)在区间[a,b]上连续,且f(a)f(b)0,则f(x)在区间(a,b)上至少有一个零点.这个定理的条件有两个:(1)函数f(x)连续;(2)f(a)f(b)0,结论是“f(x)在区间(a,b)上至少有一个零点”.“假设f(x)在区间(a,b)上没有一个零点且函数f(x)在[a,b]上连续,则f(a)f(b)≥0.”或“假设f(x)在区间(a,b)上没有一个零点且f(a)f(b)0,则函数f(x)在[a,b]不连续.”
由此看出,反三段论的本质是在题设条件有两个时,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