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B款)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住院(B款)医疗保险合同,“条
款”是指平安附加住院(B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可选择“基本部分”中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投保。您在已选择
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免赔额、给付
比例、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与乙类个人自负部分住院医疗费用
基本部分
保险金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可选部分4.疾病身故保险金
说明:
(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适用于合同“基本部分”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
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投保的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在该项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
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因
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既往症;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九)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
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十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术;
(十五)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
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2.3补偿原则”、“2.4免赔额”、“4.1基本保险金
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2住院”、“8.4
医院”、“8.7合理医疗费用”。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各项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
险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