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学生意外(A款)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学生意外(A款)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是指平安附加学生意外(A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各责任详细描述见附件1。
免赔额、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意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个人自负部分意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意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
4.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5.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个人自负部分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6.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7.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说明:
(1)补偿原则:我们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
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
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
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医疗费
用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急性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
术;
(十三)既往症(仅适用于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十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等待期”、“2.3保险责任”、“2.4补偿原则”、“2.5免赔额”、“4.1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4危险变更通知”、“8.2医院”、“8.6合
理医疗费用”、“8.8住院”。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中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
险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等待期”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