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平安附加学生意外(A款)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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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6-06
总字数:约5.45千字
文档摘要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A款)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学生意外(A款)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是指平安附加学生意外(A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各责任详细描述见附件1。

免赔额、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意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个人自负部分意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意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

4.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5.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个人自负部分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6.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7.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说明:

(1)补偿原则:我们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

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

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

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医疗费

用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急性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

术;

(十三)既往症(仅适用于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十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等待期”、“2.3保险责任”、“2.4补偿原则”、“2.5免赔额”、“4.1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4危险变更通知”、“8.2医院”、“8.6合

理医疗费用”、“8.8住院”。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中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

险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等待期”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