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骨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骨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是指平安附加骨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如下表,各项保险责任定义详见附件1。“基本部分”责任必须投
保,在投保“基本部分”责任的基础上可投保“可选部分”的任意一项或多项。基本保险金
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基本部分1.意外骨折伤残保险金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意外骨折医疗费用保险金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意外骨折医疗费用保险金
可选部分4.意外骨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5.意外骨折住院一次性津贴保险金
6.意外关节脱位保险金
说明:
(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适用于合同中第2、3项医疗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
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投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
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在该
项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或关节脱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发生病理性骨折;
1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发生的骨折或康复治疗。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2.3补偿原则”、“2.4免赔额”、“4.1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
费”、“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7.5危险变更通知、“8.3骨
折”、“8.4医院”、“8.7合理医疗费用”、“8.8住院”、“附表1”、“附表2”、“附表3”。
?等待期
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
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当
期日数)。其中,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您
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经过
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
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