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尊享鑫悦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平
安尊享鑫悦年金保险”,“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平安尊享鑫悦年金保险合同”,“条款”指“平安
尊享鑫悦年金保险条款”。
险种特色
平安尊享鑫悦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间届满的前
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期满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您与我们约
定的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已交费年度
数计算。
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温馨提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
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年龄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
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
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
保险费。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合同“2.1责任免除”“3.3效力中止与恢复”、“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
“7.4年龄错误的处理”外,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
容:“脚注11医疗机构”。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且
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等待期:无等待期
保单利益
本产品主要的保单利益详见“保险责任”与“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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