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主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
款”是指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以外的其他原因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之
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其保险责任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该被
保险人在合同项下其保险责任对应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4.1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
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中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费,
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
当期日数)。其中,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
若投保人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合同满期之日的期
间。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
均承担的我们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父母、配
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主险,并经我
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
险产品的建议。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保险费两种。
投保举例
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了“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其中成员A(男,40岁)参保,具体
方案如下表,保险期间1年,一次性交清保费138.4元。
保险责任约定的方案
身故保险金无等待期,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如果成员A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及约定的方案给付该保险金受益
人10万元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要提示:
1.以上保险方案及利益演示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投保产品的保险利益以保险合
同中约定的为准。
2.各项保险金的实际理赔情况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提示您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等事项。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产品说明书中背景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