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合同。“条款”是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
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意
外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
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
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
确定。
说明:
(1)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
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
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被保
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2.3补偿原则”、“2.4免赔额”、“5.2保险事故通知”、“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7.5危险变更通知”、“8.4医院”、“8.7合理医疗费用”。
?等待期
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
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扣
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父母、配
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参保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监管规
定以及本公司的要求。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并经
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险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
保险产品的建议。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举例
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了“平安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