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
医疗保险合同。“条款”是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
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九)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术。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5.2保险事故通知”、“7.4危险变更通知”、“8.4医院”、“8.5住院”。
?等待期
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
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扣
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父母、配
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参保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监管规
定以及本公司的要求。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并经
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险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
保险产品的建议。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举例
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了“平安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其中成员A(40岁)以有
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具体方案如下表,行业类别为一类,保险期间1年,一次性交清保
费1.2元。
保险责任约定的方案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无等待期,住院日额津贴10元
如果某成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
须住院治疗,该次合理住院天数9天,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及约定的方案,给付该成员90元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重要提示:
1.以上保险方案及利益演示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投保产品的保险利益以保险合
同中约定的为准。
2.各项保险金的实际理赔情况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提示您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等事项。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供您理解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