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靶向药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主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靶向药团体医疗保险合同。“条
款”是指平安靶向药团体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靶向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8.4条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要使用靶
向药治疗该恶性肿瘤的,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或药店支出的在合同约定
的靶向药目录范围内的、用于治疗所确诊的恶性肿瘤的靶向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
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靶向药医疗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靶向药医疗保
险金,直至达到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或约定的给付期间届满。
除另有约定外,靶向药医疗保险金给付期间为1年,给付期间起算日期为该被保险人确诊恶
性肿瘤后首次在约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靶向药的日期(该日期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靶向药医疗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靶向药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该
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本项责任所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恶性肿
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靶向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说明:
(1)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
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
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投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
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在该项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
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而产生靶向药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靶向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2.3补偿原则”、“2.4免赔额”、“4.1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3医院”、“8.4恶性肿瘤”。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费,
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保险责任”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当
期日数)。其中,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
您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经
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
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父母、配
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另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