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医疗机构培训课件.ppt
文件大小:1.4 MB
总页数:10 页
更新时间:2025-06-06
总字数:约8.17千字
文档摘要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间(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处理原则严禁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中。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专用防刺伤的锐器盒中,运送时不得放入收集袋中,以防运送时造成锐器伤。防锐器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需消毒,可放入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1小时。无法消毒且不会在运送中造成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除外)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并在收集袋上特别说明的地方写明具体情况。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盛装医疗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检验科、实验室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医院医疗废物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意外事故紧急方案,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同时向科室内医疗废物管理兼职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其向院感科上报。处理结束后写事情经过与今后的预防措施,交院感科备案。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登记内容为日期、科室、医疗废物来源及种类、数量和重量,交付者与接受者双签名。登记本保存三年医疗废物必须由市卫生局指定单位接受,并依照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临床实验室管理按照核定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不得超范围开展临床检验服务。实验室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应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严格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内容符合要求,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按照要求开展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质量控制措施。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放射防护管理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必须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放射诊疗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对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放射防护及状态检测,检测报告完整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范,有关资料保存10年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保存无擅自采血现象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