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即“有条件的无过错责任”。其中的“当时”包括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和特定机构资质三层含义。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即“混合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即只将“客观病历”作为法定证据)。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即过度医疗中的过度检查)。*****************医疗侵权责任简释医疗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简释医疗侵权责任简释引言医疗侵权责任简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公布:2009年12月26日生效:2010年7月1日起医疗侵权责任简释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是过错推定原则注: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历年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再适用。医疗侵权责任简释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医疗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注:主观过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医疗侵权责任简释适用过错推定的几种具体情形:(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2)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侵权责任简释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医疗侵权责任简释三、《侵权责任法》的五大警示医疗告知多样化紧急避险合法化过错推定局限化医疗证据客观化损害赔偿扩大化医疗侵权责任简释医疗侵权法条简释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含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即《知情选择书》和《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宜以《授权委托书》为前提),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简释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即紧急避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