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山东大学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1人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某县环保局拟就某一事件的办理情况向上级机关做专题汇报,应采用的文种是:
A.函
B.请示
C.通报
D.报告
【答案】:D
【解析】专题汇报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某一事件的办理情况,是陈述性公文。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某县环保局与上级机关是隶属关系,不适用函。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重点在于请求批准或指示,并非单纯汇报情况,不适合用于专题汇报。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并非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办理情况。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某县环保局向上级机关就某一事件的办理情况做专题汇报应采用报告。
2、甲与其丈夫乙在街上发生争吵,不慎将一家店铺的灯箱撞坏,店主发现后出来与他们理论。期间,甲的弟弟丙前来劝架。随后,甲乙丙三人一同将店主的玻璃门撞碎,店主愤怒之下,拿起一块玻璃刺伤丙的脖子,导致丙重伤。店主的行为()。
A.属于维权行为
B.属于正当防卫
C.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行为性质和相关罪名的定义,对题干中店主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维权行为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题情境中,虽然甲乙丙三人撞坏灯箱和玻璃门给店主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店主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报警等。而店主拿起玻璃刺伤丙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畴,并非正当的维权方式。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本题中,甲乙丙撞碎玻璃门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并非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店主拿起玻璃刺伤丙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店主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丙,并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店主拿起玻璃刺伤丙的脖子并致使丙重伤,主观上存在伤害丙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丙重伤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店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四川省“三江七片两线”水电基地基本格局中的“三江”指()。
A.雅砻江、嘉陵江、岷江
B.金沙江、大渡河、岷江
C.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
D.金沙江、雅砻江、嘉陵江
【答案】:C
【解析】四川省“三江七片两线”水电基地基本格局中的“三江”指的是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嘉陵江和岷江虽然也是四川重要河流,但并非“三江七片两线”中“三江”所指。因此正确答案是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
4、关于物业服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区建立之初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含三方主体: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业主
B.物业公司可以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C.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D.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答案】:B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各说法进行逐一分析判断。在小区建立之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因为在房屋出售前,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的开发者,需要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而业主作为物业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关联方,所以该说法正确。在实际的物业服务中,物业服务人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所以,“可以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这一说法错误。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接受者,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说法正确。为了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避免因物业费催交问题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