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一般情况下,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子女
B.父母
C.配偶
D.兄弟姐妹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并非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该题答案为兄弟姐妹。
2、李某之子小李因父亲被张某伤害,遂与小学同学胡某商议为父报仇。二人决定在张某回家必经之路上设置路障,由胡某负责放哨,小李持木棍殴打张某,致张某重伤住院。关于二人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小胡构成从犯
B.小胡构成教唆犯
C.小胡应承担次要责任
D.小李和小胡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二人决定在张某回家必经之路设路障,一人负责放哨,一人用木棍殴打,致使张某重伤住院,此情况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小胡负责放哨,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从犯应承担次要责任。而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案例中并未体现小胡有教唆行为,小胡不构成教唆犯。所以说法错误的是认为小胡构成教唆犯。
3、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B.张某指使15岁的王某盗窃邻居家的电脑
C.收购站的李某和钱某商议由钱某从工厂盗窃电缆,李某予以收购
D.医生赵某欲杀死病人吴某,把装有毒药的注射器交给护士方某,让她给吴某注射
【答案】:C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王某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指使15岁的人盗窃,无法构成共同犯罪。收购站的李某和钱某商议由一人盗窃电缆另一人予以收购,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护士方某并不知晓注射器中装的是毒药,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与医生赵某的共同犯罪。综上,属于共同犯罪的是收购站人员商议盗窃并收购电缆的情况。
4、下列各项中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是()。
A.甲是一名消防员,某日接到报警时他正在看球赛,并没有立刻出发前去救火,等他看完球赛到达现场,受困群众已经死亡
B.乙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年迈的父母因无人照顾而死亡
C.丙某日驾驶汽车行驶在马路上撞倒突然冲出马路的丁,丙觉得丁是碰瓷行为,于是开车离去,后丁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亡
D.戊看见一个人在一栋失火的房子中呼救,他并未冲进火场救人,最后此人被火烧死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未履行,且这种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逐一分析各情形。消防员承担着灭火救援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当接到报警时,消防员就有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救援的特定义务。如果在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的情况下,因看球赛而未立刻出发,最终导致受困群众死亡,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犯罪。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包括在生活上照料年迈父母。若常年在外打工,有能力履行照顾义务却未履行,导致年迈父母因无人照顾死亡,这种不作为与父母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犯罪。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将他人撞倒后,基于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丙撞倒丁后,有能力救助却因认为丁是碰瓷而开车离去,导致丁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丙的不作为与丁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犯罪。戊看见他人在失火房子中呼救,其本身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冲进火场救人的特定义务,虽然其未实施救援行为导致他人被火烧死,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这一前提要件,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综上,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情形是看见有人在失火房子中呼救却未冲进火场救人。
5、下列关于控制活动的特点,说法不正确的是()。
A.控制的对象是组织的各方面
B.控制是最高层领导者的主要职责
C.控制具有动态性
D.控制是作为人的控制并主要由人来控制
【答案】:B
【解析】控制活动具有多方面特点。控制的对象具有全面性,涵盖组织的各个方面,这有助于确保组织整体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