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ITAXATIONPLANNING
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梁文涛
混合销售行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发生,因此对混合销售两种,依据上述公式,增值税与营业税净利润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
行为进行税务筹划十分必要。如果企业以净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便额比便有如表1所示的几种情况。
可运用净利润法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其目的。
表1净利润平衡点含税购销金额比
一、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税法规定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净利润平衡点含税购销金额比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13%3%73.92%
13%5%5654%
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17%3%79.35%
17%5%65.59%
务)。需要解释的是,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
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其二,企业最终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若企业最终认定
系。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需要通过计算出净利润平衡点来作为衡量
税,还是征营业税。具体规定如下: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标准。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若增值税征
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5%。若缴纳增值税,则净利润为L1;若缴
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纳营业税,则净利润为L2。
税;除此以外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LI=(含税销售额一含税购进金额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X
业税。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1一企业所得税税率):[s÷(1+4%)-P—S÷(1+4%)×4%x(7%
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3%)]x(1-25%)=O.71827S一0.75P
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N5o%。L2=(含税销售额一含税购进金额一应交营业税一城建税和教育
二、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中的应用思路费附加)×(1一企业所得税税率)=[s—P—S×5%一S×5%×(7%
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3%)]×(1-25%)=0.70875S一0.75P
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经计算,L1恒大于L2,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此
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使年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同理,当增值税征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时;当增值税
(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那么,到底选择征收率为6%,营业税税率为3%时;以及当增值税征收率为6%,营
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要看两种税种下的净利润大小。业税税率为5%时,经计算,Ll恒小于L2,此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可
其一,企业最终认定为一般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