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教学类校园招聘(29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D.国务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但不负责宪法解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也就是说,宪法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等工作,并不具有宪法解释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没有宪法解释权。综上,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甲与妻子离婚后取得儿子乙的抚养权,随后甲与丙结婚并共同抚养乙。某天,甲偶然得知乙并非自己亲生,便在乙的早饭中投放毒药企图毒死乙,丙看到后未加阻止,最终乙中毒死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C.丙成立包庇罪
D.丙无罪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庇罪的定义来逐一分析各情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题中,甲有杀害乙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在乙早饭中投放毒药的行为。丙作为与甲共同生活且对乙有抚养义务的人,在看到甲投毒时,基于其对乙的抚养义务,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但丙并未阻止,其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与甲共同导致了乙死亡的结果。因此,甲和丙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甲作为、丙不作为),所以甲、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题中丙并没有实施上述包庇罪所要求的行为,所以丙不成立包庇罪。综上,甲和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3、小明的父亲因地制宜采取了“麦、棉、瓜、红薯”的套种模式,在正常天气条件下,按照套种的技术要领操作,夏季可收小麦350-400千克/亩,红薯2500千克/亩,无籽西瓜5000千克/亩,秋季产籽棉225千克/亩,平均每亩收入超过3000元,比原先提高了近五成。这是运用了()
A.系统优化
B.系统分析
C.系统设计
D.技术创新
【答案】:A
【解析】运用了系统优化提高了经济效益。考点:通用技术
4、某互联网平台仅按照医疗机构的竞价排名为市民提供医疗信息,导致医疗乱象出现,受到了严厉惩处。这启示我们()。
A.互联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始终缺乏监管
B.医疗信息不应该在互联网平台中出现
C.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与道德存在不一致
D.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道德
【答案】:D
【解析】该题目聚焦某互联网平台仅按医疗机构竞价排名提供医疗信息引发乱象并受惩处这一现象,考查对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市场机制相关原理的理解。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范。这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以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某互联网平台单纯依据医疗机构的竞价排名来提供医疗信息,这种做法只看重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是违背市场道德的行为。其后果是引发了医疗乱象,最终该平台受到严厉惩处。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应当把遵守市场道德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并非在使用过程中始终缺乏监管,事实上,随着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关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加强。而医疗信息本身是可以在互联网平台合理出现的,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上具有高效、便捷等优势,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传播医疗信息,能为民众获取医疗知识和服务提供便利,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医疗信息不应该在互联网平台出现。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内在的调节机制,它本身是中性的,道德是人类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二者并非天然存在不一致,只是在市场主体不遵守道德规范时,可能会出现市场机制运行与道德要求相背离的情况,但不能说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与道德存在不一致。因此,正确的结论是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道德。
5、甲打算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表示自己受丙的委托来购买该车,甲派人向丙核实情况,丙未作否认表示。于是,甲将该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