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无效合同与电子合同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这些情形中可以归纳出两点;一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
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此外,如果合同的条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尽管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因为这些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电子合同
1.电子合同的订立。
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相比,电子合同的订立具有一定特殊性。例如,很少有线下交易合同的反复磋商过程,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等,特别是判断电子合同何时成立较为困难。
对此,合同编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自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电子合同的履行。
合同编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速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