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春季学期专任教师招聘(4人)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下列文学作品、作家及国籍对应正确的是()。
A.《人间喜剧》——雨果——法国
B.《百万英镑》——狄更斯——英国
C.《浮士德》——歌德——德国
D.《埃及之夜》——列夫·托尔斯泰——俄国
【答案】:C
【解析】《人间喜剧》的作者是法国作家巴尔扎克,该项前面对应错误。《百万英镑》的作者是美国作家马克·吐温,该项前面对应错误。《浮士德》的作者是德国作家歌德,该项正确。《埃及之夜》的作者是俄国作家普希金,该项前面对应错误。
2、乙在怀孕期间其丈夫甲意外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的父亲已经去世,甲的母亲与甲、乙共同生活。经过夫妻财产分割后,认定甲的个人遗产有30万元。其中10万元由甲母继承,10万元由乙继承,并且依法为胎儿预留了10万元的继承份额。由于乙过度悲伤,孩子早产后夭折,本案中为孩子预留的10万元应当()。
A.由甲母与乙共同继承,自行协商分配
B.由甲母和乙各继承5万元
C.全部由甲母继承
D.全部由乙继承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胎儿继承权以及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该胎儿依法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继承;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题中,孩子早产后夭折,意味着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继承为其预留的10万元遗产。而当该婴儿夭折后,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于该婴儿的父亲甲已经去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母亲乙。所以,该婴儿所继承的10万元遗产应由乙全部继承。
3、西方一位资产阶级政治家曾说:“民主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可能做的一切事情。”这段话的观点在于启示我们()。
A.民主国家的法律都是人民自己制定的
B.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
C.民主国家的法律保护法律制定者
D.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
【答案】:B
【解析】题干强调主权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意味着民主国家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目的是保护人民利益,而不是强调人人平等或仅保护制定者等,所以应选能体现法律保护人民利益的选项。
4、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A.股票
B.个人享有的房屋产权
C.企业所有的汽车
D.公立幼儿园的教学楼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公立幼儿园属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其教学楼作为教育设施,不得用于抵押。而股票,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相关操作;个人享有的房屋产权,只要产权清晰且不存在禁止抵押的情形,通常可以用于抵押;企业所有的汽车,企业作为所有权人,在满足法律和相关规定时,也能够将其用于抵押。所以不得抵押的财产是公立幼儿园的教学楼。
5、甲与其丈夫乙在街上发生争吵,不慎将一家店铺的灯箱撞坏,店主发现后出来与他们理论。期间,甲的弟弟丙前来劝架。随后,甲乙丙三人一同将店主的玻璃门撞碎,店主愤怒之下,拿起一块玻璃刺伤丙的脖子,导致丙重伤。店主的行为()。
A.属于维权行为
B.属于正当防卫
C.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行为性质和相关罪名的定义,对题干中店主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维权行为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题情境中,虽然甲乙丙三人撞坏灯箱和玻璃门给店主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店主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报警等。而店主拿起玻璃刺伤丙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畴,并非正当的维权方式。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本题中,甲乙丙撞碎玻璃门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并非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店主拿起玻璃刺伤丙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店主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丙,并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店主拿起玻璃刺伤丙的脖子并致使丙重伤,主观上存在伤害丙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