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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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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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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欧阳学文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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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欧阳学文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承受书面形式。

其次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患病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商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商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重大过失行

为;

〔二〕战斗、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

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难;

〔六〕雇员犯罪、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缘由承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

〔六〕项商定的不在此限;

〔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目、工伤

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除另有商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供给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准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给。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应当准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简单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据实际情形协商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

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