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B款)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B款)医疗
保险合同。“条款”是指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B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各责任详细描述见附件1。您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投保
“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各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次免赔日数、每日津贴金额投保时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基本部分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2.轻症及特定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3.特定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可选部分
4.重大疾病出院疗养医疗津贴保险金
5.重大疾病看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
术;
(十四)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4.1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
“7.2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2重大疾病”、“8.3住院”、“8.5医院”、“8.6轻
症及特定疾病”。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
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保险责任”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当
期日数)。其中,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您
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经过
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
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35%。
投保范围
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
当时我们的规定。条款“2.1投保对象”约定的特定条件下,71周岁至85周岁也可投保本附
加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并经
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险已停止销售,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