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特定传染病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特定传染病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是指平安附加特定传染病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各责任详细描述见附件1。您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
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各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日津贴金额投保时约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基本部分1.传染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2.疱疹性咽峡炎确诊保险金
3.手足口病确诊保险金
ICU
可选部分4.传染病重症监护()保险金
5.传染病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疾病身故保险金
6.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项责任免除仅适用
于传染病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疾病身故保险金、传染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
(十)既往症;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梅毒、淋病、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被医疗机构列为疑似传染病患者;
(十三)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虽未确诊患合同约定的传染病或被列为疑
似传染病患者,但因与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接触而处于接受隔离状态。
除上述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传染病疫
苗接种不良反应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十四)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十五)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
被保险人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十六)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
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十七)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
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十八)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4.1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
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2传染病”、“8.3住院”、“8.5医院”。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各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
险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保险责任”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