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平安附加特定传染病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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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6-07
总字数:约5.45千字
文档摘要

平安附加特定传染病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特定传染病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是指平安附加特定传染病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各责任详细描述见附件1。您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

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各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日津贴金额投保时约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基本部分1.传染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2.疱疹性咽峡炎确诊保险金

3.手足口病确诊保险金

ICU

可选部分4.传染病重症监护()保险金

5.传染病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疾病身故保险金

6.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项责任免除仅适用

于传染病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疾病身故保险金、传染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

(十)既往症;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梅毒、淋病、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被医疗机构列为疑似传染病患者;

(十三)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虽未确诊患合同约定的传染病或被列为疑

似传染病患者,但因与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接触而处于接受隔离状态。

除上述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传染病疫

苗接种不良反应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十四)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十五)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

被保险人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十六)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

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十七)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

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十八)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4.1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

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2传染病”、“8.3住院”、“8.5医院”。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各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

险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保险责任”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