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学生综合健康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主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健康守护少儿传染病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是指平安广西学生综合健康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如下表,各责任详细定义见附件1,“基本部分”两项责任必须同
时投保,投保“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选投保责任3。各责任次免赔额、给付比例、基本保
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部分
2.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可选部分3.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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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至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
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第十次修订版()为准);
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
娩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有伤残的治疗;
1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修复费用;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1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变性手术、包皮切除手术;
15.被保险人对首次投保前已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
1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17.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
或疾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二)中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
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二)中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等待期”、“2.3保险责任”、“5.2保险事故通知”、“8.1住院”、“8.4医
院”、“8.7合理医疗费用”。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各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费,
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