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老年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老年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是指平安附加老年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各责任详细定义及责任间搭配关系见附件1。各责任的基本保
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重大疾病(28种)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费用保险金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重大疾病(28种)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费用保险金
3.重大疾病(28种)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部分4.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重大疾病(100种)及轻症疾病的住院及住院
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5.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重大疾病(100种)及轻症疾病的住院及住院
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6.重大疾病(100种)及轻症疾病的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金
7.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重大疾病(28种)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8.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重大疾病(28种)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可选部分9.重大疾病(28种)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重大疾病(100种)及轻症疾病的特定门诊医
疗费用保险金
1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重大疾病(100种)及轻症疾病的特定门诊医
疗费用保险金
12.重大疾病(100种)及轻症疾病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说明:
(1)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
费用在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特定既往症;
(九)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
病的,合同终止,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2.2等待期”、“2.3保险责任”、“2.4补偿原则”、“2.5免赔额”、“4.1基本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