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特定流感住院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是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特定流感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条
款”是指平安附加特定流感住院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部分”多项责任,可以选择“基本部分”一项责任进行投保,或同时投保第2、4
项基本责任。各责任免赔额、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1.特定流感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特定流感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部分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与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特定流感疾病住
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4.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特定流感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说明:
(1)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投保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
医疗费用在该项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
费用保险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流感疾病导致的;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既往症;
(八)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等待期”、“2.3保险责任”、“2.4补偿原则”、“2.5免赔额”、“4.1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3住
院”、“8.5医院”、“8.6合理医疗费用”。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各责任等待期为30日(含)。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
险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等待期”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
当期日数)。其中,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
您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经
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
均承担的我们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35%。
投保范围
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
当时我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并经
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