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恶性肿瘤及原位癌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附加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平安附加恶性肿瘤及原位癌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是指平安附加恶性肿瘤及原位癌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提供基本及可选两部分责任,各责任详细描述见附件1。您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投保
“可选部分”。各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具体责任
基本部分1.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可选部分2.疾病身故保险金
说明:
(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适用于合同“基本部分”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
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投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
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
费用在该项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
保险金。
(2)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费用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既往症;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接种预防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遗传性,接
受实验性医疗,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5.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6.任何职业病、先天性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
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Wilms瘤,Li-Fraumeni综合征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版(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7.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药药品费用,如:花旗参、西洋参、人参、灵芝、阿
胶、冬虫夏草、海马、十全大补膏等滋补类中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
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上述行为导致的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保险单中约定的除外疾病。
发生上述第(二)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款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
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合同条款“3.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保险责任”、“2.3补偿原则”、“2.4免赔额”、“4.1基本保险金额
与保险费”、“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8.2医院”、“8.3恶
性肿瘤——重度”、“8.4恶性肿瘤——轻度”、“8.11住院”。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特定情形无等待期,具体约定如下:
1.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
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条款“2.2保险责任”中约定情形的。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无犹豫期。
?合同解除(退保)
如您申请解除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险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