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条款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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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概述
01
劳动合同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义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作用
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地位平等,双方应当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条件。
用人单位范围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者范围
02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均适用本法。
时间效力范围
03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02
必备条款
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约定条款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禁止条款
劳动合同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如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变更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需双方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内容与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相同。若双方未能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意见,则原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03
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亲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由他人代替。
亲自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劳动任务。
协作履行原则
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终止程序
提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等。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等。
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等。
解除后果
解除限制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04
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特点
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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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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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保障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