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本)
项目名称:**县**坝砂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县**坝砂场
编制日期:2023年10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县**坝砂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县**坝砂场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通讯地址
**省**市**县**乡保民村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建设地点
**省**市**县**乡保民村
立项审批部门
**县水务局
批准文号
川准采证字[2013]第**号
建设性质
补评
行业类别及代码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B**9
矿区面积(m2)
10000
绿化面积(m2)
**
总投资
(万元)
5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12.6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5.2%
营运日期
**
一、项目由来
**县**坝砂场于2013年12月11日取得**县水务局颁发的《**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川准采证字[2013]第**号,有效期2013年12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批准该砂场在**县**坝砂场进行河道采砂。采砂区范围:**县**坝上游控制坐标:**、**;下游控制坐标:X=**、Y=**,开采深度不得大于1.5m。项目总投资约50万元,已于2014年12月正式投产。生产规模:年采河砂约1.08万m3,年加工河砂1.08万m3。
根据业主介绍和现场走访了解,本项目与周边企业没有发生过环境污染纠纷,无环保投诉,但至今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本项目已建成投入运行,但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进行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县断机坝砂场进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壹万元人民币,企业已于2**年10月18日按规定缴纳了罚款,目前,项目处于停产整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建设项目应该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县断机坝砂场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即组织环评技术人员进行了实地勘察,收集了有关的资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粘土及其他土砂石[B**9]”。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故本项目为允许类。同时项目经**县水务局颁发《**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川准采证字[2013]第**号)批准在**县**坝砂场进行采砂。由于项目未依法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故企业于2**年10月10日对该项目立项备案文件进行补办,根据**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出具的《**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号)可知,项目同意备案。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
三、项目规划选址符合性
项目位于**县**乡保民村**坝(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坝砂场分别在采砂区上游及下游的设置了配套的砂石加工场地,上游位置位于**乡**坝空闲砂滩地,下游位置位于**乡**坝空闲砂滩地,用地性质均为沙滩荒地,上游**乡**坝砂石加工场地及堆放场地面积约5亩,下游**乡**坝砂石加工场地及堆放场地面积约15亩,已和当地农户签好租用协议(见附件),因此,项目土地使用合法。
本项目属于水利疏浚综合利用项目,且项目经**县水务局颁发《**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川准采证字[2013]第**号)批准在**县**坝砂场进行河道采砂,符合区域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乡、**乡砂石加工场地及采砂河段周边外环境均以山林农村环境为主。
**乡加工场地东南侧120米处居住25户农户,加工场地东侧为乡村公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