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JXF009—2023
电气防火检测评定规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气火灾隐患等级划分、电气火灾危险级别评定、检测报告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10KV及以下电气防火检测评定和电气防火检测报告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1022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DB11/T065—2022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电气火灾隐患等级划分
电气火灾隐患等级的划分按电气火灾危险隐患程度及导致火灾发生时限划分为A、B、C三级:
a)A级:指该电气设备或线路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
b)B级:指该电气设备或线路存在较严重的火灾隐患,经一段时间的发展,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
c)C级:指该电气设备或线路存在一般火灾隐患,不能直接引发火灾,但经较长时间运行可能导
致火灾的发生。
5电气火灾危险级别评定
5.1评定单元
评定单元宜按建筑单体或场所划分,且不超过一个低压变配电所供电范围。评定对象分为一般场所
和特殊场所,一般场所应按附录A的技术指标确定电气火灾隐患等级,特殊场所应按附录B的技术指标确
定电气火灾隐患等级,检测比例应按DB11/T065—2022中6.2的要求执行。
5.2评定系数
评定单元的电气火灾危险级别评定系数应按经验公式(1)计算:
=+3······················································()1
式中:
X——电气火灾危险级别评定系数;
Cs——评定单元C级隐患点数;
Bs——评定单元B级隐患点数。
5.3电气火灾危险级别综合评定
评定单元的电气火灾危险级别划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级别,综合评定判据如下:
——I级:A=0,X≤10,表示无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安全;
=
——II级:A0且Bs≤20,10<X≤165,表示存在轻微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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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级:A0且Bs≤20,165<X≤330,表示存在较严重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不安全;
——IV级:A>0或Bs>20或X>330,表示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极不安全。
注:电气火灾危险级别综合评定判据是参考海因里希事故概率法则,并结合电气防火检测实际经验确定。
6检测报告
6.1概述
检测报告由封面、说明页、正文等部分构成,见附录C。其中封面中的二维码要素是可选要素,用
于在线查阅或下载检测报告的电子文件版本。
6.2封面填写要求
封面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检“报告编号”规则:前四位用四个大写拼音首字母表示本单位名称;“(2023)”代表
年份;“DJ”是电检的大写拼音首字母;后四位是本单位电检报告的年度排序数,0001~9999
应为连续自然数;
b)报告的“二维码放置处”为检测机构制作的正式检测报告二维码(检测机构可选择是否使用);
c)报告的“项目名称”即该建(构)筑物的名称,与建审、验收或备案等法律文书的称谓相同;
d)报告的“委托单位”为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第一合同相对人;
e)报告的“编制日期”为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日期;
f)报告的“编制单位”即本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的法定名称;
g)说明中所述之外的其他内容为固定格式,一般不做变更,以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