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估价报告(序)
——估价报告类型与提交形式
——基本内容组成:8部分
——重要作用1:
——重要作用2:
——新旧规范估价报告内容重要区分
——新旧规范估价估价报告要求重要区分
第7部分估价报告
7.0.1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楚、规范。
7.0.2论述式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致估价委托人函;
3.目录;
4.估价师申明不写注册二字不需签字;
5.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成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7.0.1阐明:—报告有6个要求
理论上估价报告有二种形式:即书面估价报告和口头估价报告。为了估价报告的严肃性、规范化等,本条要求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即应为书面估价报告。
(1)估价报告真实:即估价报告应按事物的本来面目陈述事实、描述情况、阐明情况,没有虚假记载。
(2)估价报告客观:
1)不加个人偏见地进行论述(事实)、分析(情况)和评论(议论);
2)结论应有依据,没有误导性陈述。
(3)估价报告准确:
1)估价中的数据应正确;
2)用语应明确肯定;
3)未核算事项不得轻率写入;
4)难以确定事项及其对估价成果的影响应要明确界定;
5)估价成果应客观、合理。
(4)估价报告完整:
1)正文内容子项不能缺项,应有必要的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全面反应估价情况和成果;
3)不能隐瞒事实,没有重大遗漏。
(5)估价报告清楚:
层次分明,文字、图表简洁,没有无须要的重复,便于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和使用;
(6)估价报告规范:
估价报告的制作应符合对应规格、标准,估价术语应符合估价基本术语标准;
7.0.2阐明书面估价报告可分为论述式估价报告和表格式估价报告。本条对论述式估价报告的组成内容(共有8部分)作了明确要求。
7.0.3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报告,应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
7.0.4依照估价委托人的需要或有关要求,可在完整的估价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估价报告摘要。
7.0.5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协议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
7.0.3阐明
(1)本条强调个案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报告。即个案抵押贷款前估价报告除应包括一般估价报告内容外,还应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
(2)对于抵押估价的续评定,与抵押前估价同是一个估价机构的、且评定期间相隔较近、市场情况变化不大、估价对象没有变化的,一般不再做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
(3)其他情况酌情处理。如市场变化较大、估价对象除日常使用折旧外有其他变化、二次估价不是同一个估价机构等,宜适当考虑处理
(4)抵押的批量估价,灵活处理二种分析。
7.0.4阐明
(1)本条是为了愈加好地满足现实中估价委托人的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等,要求能够编制估价报告摘要。如上市企业在上市前要在报纸上有一个类似申明文字。一般估价报告没有摘要。
(2)需编制估价报告摘要的,仍然应撰写完整的估价报告,不得以估价报告摘要替代估价报告;
(3)估价委托人的需要报告摘要的,应有详细的理由,并宜在委托估价协议中明确;
(4)报告摘要的文字应言简意赅,其文字形式有的也许与致估价委托人函接近,但不相同。
7.0.5阐明
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协议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应在成果报告中适当增加内容。
(1)宜在成果报告的“估价对象”中,较为详细的简介估价对象情况;
(2)宜在成果报告的“估价措施”中,简明论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测算情况;
(3)宜在成果报告的“估价成果”中,适当增加文字阐明最后估价成果确实定。包括最后评定价值确实定过程,以及有关专业意见。
7.0.6封面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估价报告名称,宜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结合估价对象和估价目标命名。
2.估价报告编号,应反应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报告出详细年份,编号应按次序,不得重复、遗漏、跳号。
3.估价项目名称,应依照估价对象名称或位置和估价目标,提炼出简洁名称。
4.估价委托人,当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当为个人时,应写明其姓名。
5.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写明其名称全称。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和注册号。
7.估价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致估价委托人函中致函日期一致。
7.0.6阐明:(1)估价报告名称
既能够用“房地产估价报告”命名;
也能够结合估价对象情况和估价目标给名称。如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报告、被征收